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技工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的通知》(教职成〔2020〕7号)的文件精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84号)文件“建立完善多元化办学体制,全面推进校企协同育人”的目标;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集团化办学,形成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机制,不断满足社会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服务于泸州市“三大千亿产业”,为泸州经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特组建“泸州技师学院集团”,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和地址
集团名称:泸州技师学院集团
集团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桥路2号
集团总部设在泸州技师学院(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集团性质
泸州技师学院集团是由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作为牵头单位,有关政府机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
职业院校、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在自愿、协议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赢利性非法人的技工教育联合体。集团推进“政-行-企-校-研”五方携手,构建产业、行业、企业、职业与专业“五业联动”运行机制。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工教育机构、企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加入该技师学院集团,成为本技师学院集团成员单位
第三条 组建原则
组建原则:
(一)政府推动原则
技师学院集团组建是在四川省教育厅领导下,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泸州市人社局等政府部门参与指导和推动,在工作推动中给与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
(二)合法合规原则
技师学院集团的运行规则、教育教学、学生管理、职业培训、咨询服务、计划财务等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三)权责利对等原则
技师学院集团各成员具有平等的权、责、利,通过技师学院集团章程,分担责任,相互扶持,自我约束,发挥作用。
(四)互惠共赢原则
技师学院集团以职业人才培养使用为纽带,以服务共同发展为宗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协调,实现互惠双赢。
(五)骨干带动原则
牵头单位发挥核心骨干、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建立集团运行机制,保障集团运行效率。
第三条 集团宗旨
泸州技师学院集团以“协作、创新、科学、特色”为理念,以行业企业人才培养为依托,以校企双赢为基本目的,以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和产学结合为主要形式,不断巩固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密切结合的现代化技工教育体系。集团坚持“扎根泸州、服务四川、辐射川渝”的服务发展定位,对标国家战略,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发展。
第四条 集团体制
各成员单位原有的所有制结构不变,管理体制、隶属关系、经济核算、人事关系等均保持不变,成员单位在办学合作、专业建设、师资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产学研合作、社会培训等方面实行相对的统一规划并开展紧密合作,以达到多方共赢,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条 集团准则
共建、共享、共用、共研、共赢。
第六条 集团制度
实行理事会常任制。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 集团目标
大力推进泸州技师学院集团、泸州酒业技师学院集团、泸州电子信息技工教育集团、泸州数字经济技工教育集团、泸州学前教育技师学院集团实体化运作,以技师学院集团发展反哺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将243专业群打造为产教融合办学样板,形成“泸职经验”。争创国家级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1个,国家级企业工作室1个,国家级创新创业基地1个,省级示范性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1个,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1个。争取在1-2年内,把集团建设成为四川省示范技师学院集团;争取在2-5年内,把集团建设成为国家级示范性技师学院集团。
第八条 集团任务
1.推进“政-行-企-校-研”五方携手,建立技工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新模式;
2.构建产业、行业、企业、职业与专业“五业联动”运行机制,联合开展招生、就业、顶岗实习、订单班、现代学徒制、生产、科研等工作;
3.探索集团内“中高职本科”一体化培养运行机制;
4.建立“专家库”,开辟人员互聘的绿色通道;
5.充分发挥集团成员资源优势,搭建集团资源共享平台,用于招生、用工、科研、生产等信息的实时互通;建设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
6.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定期举办加快发展产业高层论坛,进行集团化发展技工教育的战略趋势和发展走向的理论和实践探索;
7.以集团名义,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境)外职教机构进行交流合作;
8.加强集团成员单位文化和学术交流,组织参观考察活动,推进技术与管理创新。
第三章机构组成与管理
第九条技师学院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实行理事会常任制。
第十条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专(中)院校等技工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园区、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经申请并经集团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集团会员。
第十一条 加入集团程序
1.提交申请书和单位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2.经常务理事会考察并讨论通过;
3.发放聘书。
第十二条集团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并交回聘书。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集团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四条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长由牵头学院负责人担任,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指定。各职务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决定。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本着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理事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的方式决定各项决议。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息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4.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5.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6.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7.审议集团工作报告;
8.制定集团内部管理制度;
9.讨论和决定成员单位的加入与退出;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职责
常务理事会
1.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审议通过会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4.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5.根据需要,讨论决定理事长或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秘书处职责
1.负责落实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2.负责会议筹办,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负责集团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做好集团的内外联络工作;
4.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服务,不定期举办校企联谊会;
5.收集、发布技工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协调成员单位的招生就业等工作;
6.负责完成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成员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1.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享受本集团内部各种资源和服务;
(3)向理事会提出议案;
(4)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5)参与本集团的各种活动;
(6)对本集团工作享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决定,参加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维护本集团的社会声誉、整体形象和合法权益;
(3)向本集团提供有关建议、信息、资料和资源;
(4)按时完成本集团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1.成员学校的权利:
(1)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2)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等到校任教;
(3)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4)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5)优先与集团内的科研院所进行合作;
(6)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技工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7)可以通过集团服务管理平台发布毕业生信息;
(8)可通过集团服务管理平台进行顶岗实习、订单班、现代学徒制等管理工作;
(9)《集团章程》规定的可享受的其它权利。
2.成员学校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议决议;
(2)为企业培养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敬业爱岗、勇于奉献、适应企业岗位技术要求的技术技能人才;
(3)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企业要求选送优秀毕业生;
(4)建立培训基地、技术服务中心等,为企业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
(5)根据需要,发挥本单位资源优势,为成员单位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1.成员企业的权利:
(1)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2)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3)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科研院所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4)优先享有集团内各种技工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5)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6)可以通过集团服务管理平台发布人才需求信息、招工信息以及联合生产、科研等信息;
(7)《集团章程》规定的可享受的其他权利。
2.成员企业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为集团内教育成员单位提供实习场所,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
(3)选派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到学校进行课堂教学、指导技能培训、传授企业文化;
(4)协助集团内的职业院校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的建设;
(5)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集团办学提供帮助;
(6)积极向集团反映所获取的有关市场人才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第二十三条成员科研院所的权利与义务
1.成员科研院所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
(3)可通过集团服务管理平台宣传成员单位,提升科研院所单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成员科研院所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技术、人才、成果和项目信息,优先和成员单位开展技术合作。
第二十四条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与义务
1.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
(3)可通过集团服务管理平台宣传成员单位,提升行业
协会下属单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优先挑选集团内职业院校的优秀毕业生。
(5)对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2.成员行业协会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
供依据;
(3)参与集团人才培养工作,为集团内的企业提供人才
供需信息,为集团内的职业院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二十五条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
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常务理事会
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费主要来源
1.集团成员单位及社会捐赠;
2.政府拨款;
3.在准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通过集团内科研项目、社会培训、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5.会费及其它合法收入。(集团发展阶段相关费用由理事长单位支出,不收取会费)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1.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2.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每年度向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九条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并经批准。
第三十条属于社会捐款和资助的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修改后的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申请加入集团的,应填写“泸州技师学院集团成员单位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归集团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
泸州技师学院集团理事会议制度
泸州技师学院集团理事会(下称“理事会”)依据泸州技师学院集团章程(下称“章程”)制定本议事制度,旨在确定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第一章会议的召集
第一条年度全体理事会会议每年度召开1次,原则定于每年10月召开。每次会议前校企合作合作办公室应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等内容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天书面通知全体理事。年度全体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副理事长负责召集,秘书长主持会议。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原则定于每年4月和10月召开。每次会议前校企合作办公室应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等内容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会议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副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其他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副秘书长主持会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全体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提议。
第二章 年度全体理事会议职权
第四条年度全体理事会议的召集;
第五条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第六条审议本理事会的章程及相关制度的修订;
第七条审议本理事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
第八条审议本理事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九条审议副理事长以上单位资格;
第十条审议理事会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名单,并颁奖。
第三章 理事会议职权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议的召集;
第十二条根据加入申请,审议其理事单位资格;
第十三条根据退出申请,审议其退出本理事会;
第十四条讨论本理事会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发展规划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审议秘书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审议各合作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根据考核,评选理事会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名单,上交年度理事会;
第十八条审议理事会章程、校企(园区)合作相关制度修订草案;
第十九条审议泸州技师学院集团合作项目示范和推广方案。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条提交议案;
第二十一条对所提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或决议上签字,并视需要以会议纪要形式上报或下发。
第五章 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特别重大事项的表决,须经全体三分之二理事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的理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代理人的权利。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章 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经三分之二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泸州技师学院集团成员单位进出管理规定
为规范集团成员单位的加入、退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旨在加强集团成员单位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技师学院集团的作用,共同构建政、行、企、校、研多元合作平台。
第二条 本着“自愿合作、互惠共赢”的原则,依据《泸州技师学院集团章程》,结合集团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条 款。
第三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1.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享受本集团内部各种资源和服务;
(3)向理事会提出议案;
(4)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5)参与本集团的各种活动;
(6)对本集团工作享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决定,参加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维护本集团的社会声誉、整体形象和合法权益;
(3)向本集团提供有关建议、信息、资料和资源;
(4)按时完成本集团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1.成员学校的权利:
(1)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2)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等到校任教;
(3)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4)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5)优先与集团内的科研院所进行合作;
(6)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技工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7)可以通过集团服务管理平台发布毕业生信息;
(8)可通过集团服务管理平台进行顶岗实习、订单班、现代学徒制等管理工作;
(9)《集团章程》规定的可享受的其它权利。
2.成员学校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议决议;
(2)为企业培养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敬业爱岗、勇于奉献、适应企业岗位技术要求的技术技能人才;
(3)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企业要求选送优秀毕业生;
(4)建立培训基地、技术服务中心等,为企业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
(5)根据需要,发挥本单位资源优势,为成员单位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1.成员企业的权利:
(1)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2)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3)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科研院所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4)优先享有集团内各种技工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5)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6)可以通过集团服务管理平台发布人才需求信息、招工信息以及联合生产、科研等信息;
(7)《集团章程》规定的可享受的其他权利。
2.成员企业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为集团内教育成员单位提供实习场所,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
(3)选派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到学校进行课堂教学、指导技能培训、传授企业文化;
(4)协助集团内的职业院校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的建设;
(5)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集团办学提供帮助;
(6)积极向集团反映所获取的有关市场人才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第六条 成员科研院所的权利与义务
1.成员科研院所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
(3)可通过集团服务管理平台宣传成员单位,提升科研院所单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成员科研院所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技术、人才、成果和项目信息,优先和成员单位开展技术合作。
第七条 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与义务
1.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
(3)可通过集团服务管理平台宣传成员单位,提升行业协会下属单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优先挑选集团内职业院校的优秀毕业生。
(5)对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2.成员行业协会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参与集团人才培养工作,为集团内的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集团内的职业院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八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条件
1.加入,热爱、关心成渝地区的发展,愿意为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而努力。
2.集团宗旨,自愿履行集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3.与遵守集团的章程与各项制度,执行集团各级会议决定;
4.主动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为集团发展献计献策;
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专(中)院校等技工教育机构、企业(园区)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加入,成为本技师学院集团成员单位;
6.申请加入的单位应填写“泸州技师学院集团成员单位登记表”(见附件),提交单位简介,包括单位概况、业务范围(领域)、获得荣誉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7.能按时参加集团有关会议、自愿完成集团理事会交办的工作、配合秘书处按时完成相关工作等;
8.若需要按集团要求自愿按时缴纳会费;
9.完成集团要求的各项其它工作。
第九条 加入集团程序
1.提交申请书和单位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2.经常务理事会考察并讨论通过;
3.发放聘书。
第十条 退出集团的情况
1.不能履行集团成员的责任与义务的;
2.不遵守集团章程及各项制度,不执行集团各级会议决议的;
3.不能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且连续两年未参加理事会议的;
4.近三年内与集团内其它成员单位没有任何交流合作的;
5.无故未能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的;
6.成员单位因故一年内无法联系上的;
7.其它未遵守集团章程的各项行为。
第十一条 集团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并交回聘书。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自动或经理事会表决退出集团的,不再通知该单位有关集团的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由集团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泸州技师学院集团成员单位登记表
泸州技师学院集团成员单位登记表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类别 |
□政府 □院校 □企业 □科研院所 □协会学会□其他 |
主管部门 |
|
单位地址 |
|
单位法人或负责人 |
姓名 |
|
职务 |
|
电话 |
|
联系人 |
姓名 |
|
职务 |
|
手机 |
|
通讯地址 |
|
E-mail |
|
单位简介 |
(包括单位概况、业务范围(领域)、获得荣誉等,可另附页。 |
单位申请 |
我单位同意加入河北省装备制造业技工教育集团,愿意遵守集团章程及相关制度。同时,推荐我单位同志(现任职务,联系电 话)为集团理事。 |
意见 |
单位(公章)年月日 |
职教 |
技师学院集团(公章)年 月 日 |
集团 |
审批 |
意见 |
|
|
|
|
|
|
|
|
|
|
|
说明:1.单位简介用于集团管理、宣传资料制作和网站建设。最好是300~500的文字,并提供电子照片3-5张。
2.请推荐1名代表作为贵单位的理事。
泸州技师学院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泸州技师学院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集团秘书处作为技师学院集团的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技师学院集团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集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实现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促使技师学院集团资金总成本最小化,提高资金的安全使用效益、效率,促进集团各单位共同发展。
第四条 集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技师学院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
第二章 技师学院集团财务管理
第五条 集团财务工作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协助管理。
第六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条 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第八条 集团秘书处分别设置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等岗位并依法对技师学院集团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九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务工作。
第十条 集团秘书处必须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凭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核对并保证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的调离、辞职必须征得本技师学院集团领导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移交。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按照规定执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以受理并向集团负责人报告,做到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集团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条 凡是技师学院集团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电子文档和其他会计资料等,均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至少为十五年,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理事会、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和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章 资金预算、现金及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技师学院集团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预算与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各单位每月应制定用款计划并报送集团秘书处汇总编制月度财务收支计划。年终集团秘书处应编制下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必须遵循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谨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谨为集团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十八条 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2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另外1枚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不准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经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批准,由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委托他人保管。
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顶支记账。收纳人员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步调节平衡。
第二十条 财会人员办理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付款审批单由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数量、金额并签字,然后交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批准,50000以上的由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和分管财务领导共同审批。
第二十一条 技师学院集团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四)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二条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3天库存量,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 抵库。
第二十三条 凡能用转账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第二十四条 集团秘书处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谨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二十六条 费用开支,必须符合税务局规定的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字,经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第二十七条 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及其其他费用等,应在出差回来一周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报销时应填制费用报销单,由经办人、部门领导签字,5000元以下由秘书处财务处领导审核批准,50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领导和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共同审批。
第四章 应收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议应收款内部管理制度,集团秘书处应加强技师学院集团资金管理,对应收账款实施监督,加强催收,对每个工作人员或集团理事单位所有超期应收款,限期开展催款工作,有关工作内容填入催收单,形成文件记录,妥善存入集团成员资信档案。
第二十九条 技师学院集团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技师学院集团理事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
第五章 成本核算管理
第三十条 成本核算是集团各单位合作过程中的各类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提供真实、有用的成本、费用信息的过程,所提供的成本信息应当满足经营管理和决策的需要。算管结合,算为管用。
第三十一条 成本会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做好登记、传递、审核工作,保证原始记录的真实、及时、可靠、完整。
第三十二条 正确归集、划分生产费用、时间费用,以及各种产成品、在产品的生产费用的归集、划分。
第三十三条 财产物资的计价方法采用加权平均法。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残值比例3%。成本核算方法采用品种法,特殊品种也可采用辅助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分别为:房屋及建筑物40年,机器设备10年,办公用品6年。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核算
技师学院集团实行理事会、各单位二级管理,理事会秘书处按固定资产的类型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技师学院集团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采购的管理
(一)购入固定资产前申请人必须填写固定资产购买审批表,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批准,交采购人员购买并办理入库手续。
(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库管应依其类别予以分类编号并在物品上粘帖样签,并登记在固定资产台账上。
(三)秘书处每月应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若发现使用物品和登记的财产不符时,收回其使用权,并按财产价值处以罚款。
(四)闲置的固定资产库管应及时向秘书处报告,由秘书处统一分配。
(五)固定资产因坏损需维修时,固定资产必须填写“固定资产维修单”,报秘书处审核,最后报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若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维修的,使用人应承担不低于50%维修费。
(六)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技术部门核实后,对造成报废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责任,对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报废的,应由责任人按该固定资产损失额的20%-100%的承担赔付责任。固定资产报废报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批准。
(七)每年年末集团秘书处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
第三十六条 技师学院集团应当定期向理事会、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与集团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技师学院集团按月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税务各种报表等财务报表。技师学院集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每月的财务报表应由技师学院集团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技师学院集团总结和评价本技师学院集团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冻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第三十九条 年度终了,技师学院集团应请中介机构对技师学院集团年度财务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泸州技师学院集团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