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十九大关于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进一步深化校政合作、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提升我市技工教育办学水平,发挥泸州技师学院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强强联合的优势,更好服务泸州“一体两翼”发展战略和工业强市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集团内所有成员单位(含技工院校、中职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园区企业)。
第三条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集团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四条集团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集中研究并经集团理事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五条集团常务理事会在集团理事会闭会期间,具体负责集团日常工作并行使集团理事会职权,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第六条集团“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由集团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可委托集团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集团“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集团“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中研究决策,决策时应视情况充分运用研究、审议、表决等程序机制。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九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理事长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集团内所有成员单位严格依法依章程办事,认真执行理事会决议决定,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集团设立1个顾问组和产教融合、技工教育、培训服务、技能大赛、高技能人才发展研究等5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顾问组负责为集团发展、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实施等提供政策咨询、智力支持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推进集团理事会成员单位间的交流合作、改革创新与共同发展。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的工作职责、组织构架、人事任命及活动规则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后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集团设监事委员会,由监事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2—3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委员会成员从集团外部聘请。监事委员会任期与集团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期满不得连任。主要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工作委员会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三)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建议;
(四)跟踪关注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常务理事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